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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房地产知名律师凌兴高在线答疑专用帖 欢迎提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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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4-16
— 本帖被 rickyleo 执行取消置顶操作(2012-02-13) —
  这是我省房地产知名律师凌兴高在线答疑专用帖,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在后面跟帖,我们会请凌律师进行详细解答,谢谢!

  律师介绍:

  凌兴高,资深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事务部主任。

  凌兴高律师秉承“专项服务、专业意见、专家效应”的宗旨,长期致力于土地、建筑、房产、物业管理、拆迁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扎实的物权法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的法律方案设计,能够熟练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事务,曾为河南省委办公楼、鹤壁市盘石头水库等多项省重点工程招投标提供法律咨询,担任着省会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经常应邀为郑州市政府处理疑难征地、拆迁纠纷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代理过多起有较大影响的工程与房地产纠纷案件,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优秀的职业素养博得法官与当事人的赞赏,取得良好诉讼效果。曾接受中央电视台、《中国房地产报》、河南电视台、《大河报》、《郑州晚报》等多家媒体采访报道。发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检讨》等多篇专业论文并多次获奖。

  网站:http://www.lingxg.com/

[ 本帖最后由 星仔 于 2009-4-16 14:43 编辑 ]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xiaoyublog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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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9-04-16
我的朋友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后,不想再购买该经济适用房,于是跟我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购房款由我出,并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届时由他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该协议是否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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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软座  发表于: 2009-04-16
原帖由 xiaot007 于 2009-4-16 11:14 发表 我的朋友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后,不想再购买该经济适用房,于是跟我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购房款由我出,并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届时由他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该协议是否存在风险?

律师解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由此可见,经济适用房制度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建立的。故此,该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准入资格与转让条件均做了限制。你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本质上是对经济适用房指标的私下转让,该转让行为因扰乱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你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可能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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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躺椅  发表于: 2009-04-16
请问凌律师:我们夫妇二人在自用的宅基地上盖房居住,儿子一直与我们共同生活,后来宅基地使用证及房产证都办理到孩子名下,现房屋面临拆迁,儿子说房产已经赠予给他,以后的拆迁安置房屋没有我们的份,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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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9-04-16
原帖由 nusports 于 2009-4-16 11:18 发表 请问凌律师:我们夫妇二人在自用的宅基地上盖房居住,儿子一直与我们共同生活,后来宅基地使用证及房产证都办理到孩子名下,现房屋面临拆迁,儿子说房产已经赠予给他,以后的拆迁安置房屋没有我们的份,请问我们该怎 ...

律师解答:宅基地使用证及房产证上的名字登记在你儿子的名下,只能推定你儿子为法律上的权利人;但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并不是确定物权的唯一证据,也不是对物权的最终确定。如果你们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可以申请登记机构更正登记,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确权。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房屋在建成时即由你们夫妇取得所有权,你们没有明确的赠与行为,而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仅根据登记行为无法明确地推断出当事人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基于上述,你们对包括拆迁安置住房在内的补偿享有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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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9-04-16
  我想请问律师:我在某市高新区买商品房,开发商说高新区批的土地使用年限都是四十年,他说到期国家会自动延期.请问:国家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应该是七十年吗?到期顺延个人还交费吗?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已签了认购合同,并交了定金,当初他们并没有提到土地使用年限的事,现在出现了土地使用年限问题,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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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9-04-16
  
原帖由晕晕呼呼于2009-4-1614:20发表  我想请问律师:我在某市高新区买商品房,开发商说高新区批的土地使用年限都是四十年,他说到期国家会自动延期.请问:国家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应该是七十年吗?到期顺延个人还交费吗?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已签了...


  律师解答: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因用途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居住用地是七十年,商业用地是四十年。所以,首先要看你购买的商品房是住宅还是商铺,所占用的土地是居住用地还是商业用地;另外,无论是“七十年”还是“四十年”都是“最高年限”,具体到某宗土地的出让年限,可以低于此数。

  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的,自动续期;至于续期时,是否还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物权法》未予规定,立法本意应当是留待以后解决。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物权法》没有规定可“自动续期”,而是表述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至迟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提出续期申请,还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关于定金问题:首先要看你所签订的认购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认购书约定了定金罚则,定金是用来担保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达不成一致,属于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定金应当返还。具体的说:如果你购买的是住宅,对于四十年的土地使用期限不满意,可以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如果你购买的是商业用房,由于商业用地的最高出让年限就是四十年,因此你不能再以土地年限为由拒签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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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9-04-16
请问律师:我购买的房屋,入住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让开发商几次维修,都没有解决。现在我感觉质量问题不是很严重,还不想退房,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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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9-04-16
  
原帖由zhjwylhy于2009-4-1614:27发表  请问律师:我购买的房屋,入住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让开发商几次维修,都没有解决。现在我感觉质量问题不是很严重,还不想退房,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房屋质量不合格,是开发商违约的一种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里一般都明确约定有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所以首先应当按照约定,让开发商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可以自行维修,让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但如果该质量缺陷属于不可修复的缺陷,即技术上不可修复,或者修复的经济成本过高(例如房屋室内净高降低、采光面积减少等),可以要求开发商减少房款。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会直接导致两个后果:一是房屋使用价值的降低,二是房屋经济价值的贬损。具体操作时需要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来确定房屋现有市场价或者未来收益的贬损,作为减少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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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9-04-16
请问下律题郑州市有关楼与楼之间有什么间隔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